新生兒腦癱醫療事故,澳門衛生局須賠償36

发布时间:2020-3-8

每一對父母都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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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醫生因沒有適時對孕婦作出適當的醫療介入行為,導致孕婦生產時胎兒宮內窘迫的情況加重並最終致腦癱。辛辛苦苦懷孕數月但是因為冇適當嘅治療最終造成宜家咁嘅局面父親向行政法院針對醫生三人及衛生局提起實際履行非合同民事責任之訴。行政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後,裁定醫生甲須就其不法行為對孩子父母造成之損害負責,判處衛生局須向孩子父母支付因非合同民事責任而產生之賠償,金額合共為3,,.17澳門元,且不妨礙衛生局就已支付的損害賠償針對醫生享有求償權。

醫生甲針對上述判決認定事實的問題

承擔非合同民事責任的前提

及賠償金額提出上訴

醫生甲認為

自己未有違反職責及沒有過錯,亦不存在嚴重過失,因此行為不具有不法性,不符合承擔非合同民事責任的前提。醫生甲稱他極其量只接受其行為具有輕微及一般的過錯。

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

孕婦在分娩的過程中曾多次出現明顯的胎兒心率減速的情況,這是胎兒宮內窘迫的強烈跡象,醫生甲應該即時決定剖腹分娩而不需要等待驗血報告。然而,在護士的再三召喚下,醫生甲仍未有及時處理,致使胎兒心率減速的情況持續了兩小時,有關延誤導致胎兒在宮內缺氧的情況加劇,最終導致悲劇的發生,顯示醫生甲的行為可受譴責及存在嚴重過失,及其對於一位手無寸鐵的未出生嬰兒的生命的漠視。

合議庭認為,醫生甲的行為不單存在不法性,且因未作出一名善良家父面對有關情況應作出的行為而存在過錯(第28/91/M號法令援引《民法典》第條第2款)。醫生甲在事發時具體行使醫生職務所採取的措施及表現出的熱心程度明顯不足夠,基此,合議庭認為原審法院的判決判處醫生甲的行為構成非合同民事責任,未見存在錯誤。

賠償金額方面

醫生甲認為行政法院判處1,,.00澳門元非財產損害賠償,以及1,,.17澳門元因完全失去工作能力而喪失利益的損害賠償屬於過高。

合議庭指出

根據《民法典》第條第1款定,非財產損害賠償是基於其嚴重性而應予法律保護的,考慮到初生兒完全及永久地喪失了行動能力、學習能力、語言表達能力及工作能力,一生都需要他人的照顧及接受治療,所給予的金錢補償不能低於原審法院所訂的標準。對於因完全失去工作能力而喪失利益的損害賠償方面,合議庭指醫生甲未有指出行政法院法官所說明的有關金額的計算方式存有任何瑕疵或錯誤,而有關計算亦與普遍司法裁判計算有關金額的方式一致,因此減低賠償金額的請求不予接納。

綜上分析

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醫生甲上訴理由不成立

維持行政法院的判決

賠償再多

都彌補唔到對呢個家庭嘅傷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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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綜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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