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残疾儿童医疗保障水平,切实降低残疾儿童家庭康复费用负担,根据《关于调整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治疗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德医保发[]52号)要求,对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治疗医保支付政策进行调整。 一、保障和支付范围: 对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0-17周岁(含17周岁)脑瘫、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符合康复治疗条件的,在医保定点机构康复,发生的门诊及住院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支付标准 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门诊、住院康复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医保支付不设起付线,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项目支付,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脑瘫、肢体残疾儿童门诊、住院康复每月医保支付不超过元,视力、听力、言语、智力、孤独症儿童门诊、住院康复每月医保支付不超过元,超出部分符合救助范围的由残联在限额范围内予以保障,不符合救助范围或超出救助限额部分由个人自负。在康复训练救助年限内(按鲁政发[]20号文件要求),残疾及孤独症儿童康复医保支付每年不超过10个月;超出年限继续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康复的,医保支付每年不超过3个月。患者转外康复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按此标准执行。 温馨提示:医院可提供康复治疗 此政策自年5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年12与31日。 审核:侯玲 初审:解赛赛 编辑:王韦唯 供稿:待遇结算股 扫码